*注:本篇法规已被: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市本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4日)废止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招商引资表彰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7〕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招商引资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招商引资表彰办法
为鼓励招商引资,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是特指百色市本级的招商引资表彰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外来资金,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手段引进到我市的市外资金。币种为人民币或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包括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租赁场地、厂房、设备等形式投入我市的市外资金。不包括由各级财政担保的各类借款以及原有项目增资部分。
三、表彰原则
(一)分类表彰原则。招商引资表彰分为公职人员引资者表彰和社会引资者表彰。
(二)分行业项目表彰原则。一类是工业、高新技术、农业行业项目;二类是物流、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三类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以上三类行业项目按不同比例给予表彰。
以下投资项目不纳入表彰范围:一是已在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二是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三是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四是水电站、房地产、氧化铝等项目;五是对环保、节能影响大、高耗能产业项目。
(三)分级表彰原则。对招商引资有功者,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市本级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县(区)项目的,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引进我市重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达到一定规模并且投入县(区)的项目,市人民政府也给引资有功者以适当奖励。鼓励项目受益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四、表彰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