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色市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控制政策外生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6]5l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农民工),是指进入本市辖区内没有该辖区户籍的外来人员(以下简称流入人员)以及本市辖区户籍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居住30日以上人员(以下简称流出人员)。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流动人口(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
  (二)城镇住宅小区由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三)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