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解决一系列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等深层次的问题,需要依法加以规范,纳入法制轨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效能。要通过各种途径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也不得从部门利益出发,将部门利益法定化;要保证权力和义务的统一,有权力必须有责任,做到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依法进行审查。
(八)按照“责权统一”的要求,理顺市与城区部分部门的行政职能关系。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城市管理体制为目标,在保证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和完善城市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按照依据法定原则、宏观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以及精简、统一、效能等原则,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我市市直、右江区部分部门的行政职能关系,合理划分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与右江区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权限,如市政管理权、部分国土资源管理权、城建规划管理职权、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权等,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城市管理水平,为推动我市的城镇化、工业化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九)加强政府法制部门建设,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局性、导向性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政府法制部门在其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工作职责。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部门建设,理顺机构、明确职能、配强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重大行政决策、涉法问题的处理等要注意听取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政府常务会议要有政府法制部门的人员列席。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编委桂编[2007]12号文件精神,在年内解决政府法制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市级政府法制部门人员编制要达到8人以上,各县(区)要达到4人以上,其中从事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要严把入口关,今后新进入政府法制部门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必须具备国民教育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要设立法制科室或明确承担法制工作的科室,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兼)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