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把握政策策略,务求取得实效。
1. 把握好政策尺度,落实贷款偿还责任。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系统员工本人(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员工)贷款必须由本人偿还;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系统员工为他人担保贷款的,由担保人负责催还并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无法偿还的,担保人负责偿还;对私贷公用款项,依照法律规定,本着“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落实还贷,用款单位有还款能力的,由用款单位立即归还,用款单位还款暂时有困难的,可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后转换借据,担保公职人员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用款单位没有还款能力,在限定期限内不能归还的,将视同个人贷款予以清收。
2. 多策并举,从严追究公职人员故意拖欠贷款行为。一是对清收开始后1个月内没有还清欠款的国家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金融系统员工由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各县、区要分别将处级以上干部、科级干部、党政机关一般干部以及单户20万元、5万元、1万元以上欠款作为清收督办重点,笔笔落实督办责任,不允许欠款人再拖延和逃避还贷,重点人员和欠款大户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二是对清收开始后3个月内没有还清欠款的国家公职人员要果断采取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五不”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停职、停薪、停岗的“三停”措施,“三停”期间,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费,其余工资用于偿还贷款。三是对清收开始后5个月内没有还清欠款的党政干部,由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分别负责对市、县区直单位公职人员进行重点督查清收;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金融系统员工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各自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欠款的清收。对督促归还农村信用社欠款工作不力的单位,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四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务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欠贷款,在保证其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从同级财政安排给该单位的预算资金或专项资金中扣还。五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教育系统拖欠贷款清收工作的督导,认真督促各拖欠贷款的院校及时归还欠款和制订还款计划。
3. 对恶意赖、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赖债户”、“钉子户”,要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清收其拖欠贷款并给予严厉打击。各县、区要组织公、检、法等部门,通过联手查办一批影响大、案值高的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案件,以达到“打击一户、教育一方、带动一片”的效果。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督促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钉子户”、“赖债户”列入“金融黑名单”,采取统一行动,在其开立账户、支付、汇总、结算、贷款等方面严格制裁;工商部门不予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税务部门不予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车管部门不予其办理车辆登记、年检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其办理房屋买卖登记过户手续。同时,还要通过电视发布、报纸刊登、社会及单位公告栏公开张贴追收欠款通知等方式,进行公开曝光、公开催收,借助社会舆论力量督促其归还。
(六)建立工作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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