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6日)废止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政[2003]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4月22日六安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六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国家建设项目,均应按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本规定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和利用外资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内容,依照《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以审查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主。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辖范围按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