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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的通知

  (五)建立健全艾滋病信息系统和监测体系。
  1.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艾滋病疫情报告的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本地区艾滋病疫情,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当地艾滋病疫情,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上报艾滋病疫情,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 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交流或反馈艾滋病监测信息。
  3. 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按照自愿和保密原则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
  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艾滋病低流行地区要建立高危人群综合监测点,中、高流行地区要在一般人群中建立监测点,及时掌握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同时,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开展艾滋病流行病学专题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疫情。
  5. 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和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逐步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常规健康检查范围。
  6. 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验室建设。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不具备建立筛查实验室的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抗病毒治疗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应具备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能力。自治区本级开展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并逐步向市、县(市、区)推广。
  7. 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审批许可制度,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的检测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配置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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