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拖拉机安全管理信息互通制度。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每季度后5日内,要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每季度后5日内,要向同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通报辖区内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道路交通违法及事故查处情况。发生拖拉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案后,要在第一时间通报同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罚款、暂扣、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每月将处罚和记分情况通报同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应当将拖拉机驾驶证及时移交同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拖拉机安全管理信息互通工作,负责信息互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五、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业机械管理执法水平
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农业机械管理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并将其制度化,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逐步建立起行为有规范、岗位有职责、办事有程序、工作有目标、过失有追究的管理体系。同时,要不断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装备和检测设施,提高执法能力,促进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六、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农机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结合创建“平安农机”活动,逐步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网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拖拉机安全责任落实到单位、到乡镇、到村委会、到个人。要认真开展拖拉机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努力减少和消除拖拉机交通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重特大拖拉机交通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