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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审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审查工作程序

  为保证审查工作质量,对办事处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工作,专员办实行经办人员初审、处室领导复审和专员会议终审三个环节。

  1、经办人员初审。

  受理办事处打包转让申请后,经办人员应根据财政部文件和本操作办法,首先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再按照本操作规程规定的重点内容,对打包转让的必要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填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审查表》(见附件4),草拟《审核意见》报处室领导复核。

  初审一般采用审查材料、填报审查表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

  审核意见分为适宜打包转让和不适宜打包转让两类,不论是适宜还是不适宜打包转让,审核意见中都要注明认定的理由,提出对打包转让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2、处室领导复核。

  处室领导根据办事处提供的资料,重点对打包转让的必要性和适当性进行复核,并对经办人员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经分管办领导同意后报专员会议终审。

  在初审和复审中,如发现报送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经办人员要及时开具《关于补报打包资产处置项目审核资料的函》,通知相关办事处补办有关手续或资料。

  3、打包转让申请经专员会议终审通过后,经办人员应根据领导核准(签发)的意见,正式制作审核意见,发送相关办事处。

  (二)审查工作要求

  l、审查的时间要求。

  经办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对办事处上报的有关资料,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处室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并报领导班子会议终审。审查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发送相关办事处。

  2、有关问题的处理。

  在审查工作中,经办人员如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或已经发现存在较大问题时,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相关办事处提出质疑,并督促有关办事处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根据有关办事处对该质疑的答复,对打包转让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再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质疑、答复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工作日之内。但经办人应作好相应记录。

  五、加强基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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