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事处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法律部门就相关资产包所含债权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根据拟打包资产按地区(行业)填制的《--地区(行业)剩余不良资产拟打包处置项目明细表》(见附件3)。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审查的内容和重点
专员办对办事处以打包转让方式处置债权资产的必要性和适当性的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既有利于加速处置,降低成本,又实现回收最大化的原则。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现剩资产处置难度。主要审查近几年单个资产处置的难度是否呈加大趋势。
(二)资产处置方案。审查资产处置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财政部、各资产管理总公司以及各办事处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
(三)资产包的结构。审查组包的项目是否相对集中在一个行业或一个地区,包内资产质量、形态等是否经过认真的调查。
(四)打包规模。资产包组成是否适中,是否因过大而限制投资者范围,影响资产转让的公平性,或因过小而达不到打包处置的基本目的。
(五)转让方式。打包转让所采取方式(如招标、拍卖、要约邀请、协议转让等)的确定过程是否符合内部规定程序。采取非公开转让方式(如协议转让等)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保证转让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的相关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六)转让对象和价格。转让对象的资格和条件的具体要求是否不合理地限制了竟买者范围,影响了打包转让的公正性;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方式及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资产包价值的评估、底价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未采取外部评估的,其原因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替代定价的方法,替代定价的方法是否合规。
(七)处置信息公告。办事处打包转让债权资产是否选择知名媒体的显著位置进行了事前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处置之日期间,是否至少保证了1个月时间。
(八)内部审核程序的执行。办事处对打包转让债权资产是否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审核手续是否完备。所报送材料涵盖的信息、数据与其内部研究、审核的信息、数据之间以及与原始信息、数据之间是否一致。
(九)其他须关注的重要事项。
四、审查工作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