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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审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一、备案、审查的范围

  (一)备案。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在每月后15日内应将批准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填制《资产处置项目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件2),报送专员办备案。办事处应对所报材料中有关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处置行为、处置方案和程序的合规性负责,并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专员办仅对实地抽查的资产处置项目工作质量负责,不对报备办事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办事处在组织拍卖不良资产时,应于拍卖前5日内通知专员办。专员办应指派有关人员对拍卖底价的确认和拍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三)办事处打包转让债权资产,单包资产账面原值合计(本金加表内应收息,下同)超过1亿元(含1亿元)、完全由呆账类债权构成的单包资产账面原值合计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均应报专员办,由专员办按本办法规定对必要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二、办事处上报审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办事处关于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征求意见的函。函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初接受的全部不良资产的收购原值。

  2、前三年已处置不良资产的项目个数、收购原值(分年度说明)。

  3、剩余不良资产的项目个数、收购原值。

  4、打包转让方案形成过程。

  (二)打包转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资产包结构说明。包括本包不良资产的项目组成、各项目的收购原值、资产质量现状,资产形态、债务人所属行业或地区等基本情况。

  2、打包规模、组成、打包处置理由。

  3、拟采用何种具体的转让方式及转让方式的选择过程。

  4、包内资产的定价依据。如采用评估方式的,须提供评估机构的选择过程及评估情况。

  5、拟买受的具体单位以及对买受单位的资格和条件的要求。

  6、打包处置前,信息公告拟选择的方式和媒体,以及拟公告的时间界限,拟打包转让实施的具体时间。

  (三)办事处按照法定程序对拟打包转让处置的资产包的内部审核意见。

  (四)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包所含债权资产的评估报告或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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