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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审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审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5〕33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备案、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工作,有效防范风险和控制损失,进一步提高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的规定,我办制定了《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审查操作规程》(试行),现随文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办将在执行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附件:1、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审查操作规程

  2、资产处置项目基本情况表(略)

  3、---地区(行业)剩余不良资产拟打包处置项目明细表(略)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审查表(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五年三月九日

  附件1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
必要性和适当性审查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和控制损失,进一步提高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各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备案、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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