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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要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梧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及要求》的要求;位置设置适当,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
  第八条 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质量合格的材料,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坏。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真实、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一般不得横跨道路,特殊需要设置的,应当符合设置安全要求和高度标准,并征得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三)配置夜间灯饰及照明,应当按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二)在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讯及其他管线附近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三)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噪声、光、辐射等污染。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妨碍安全行车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城市绿化树木或损毁城市绿地的;
  (五)国家机关、名胜风景点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七)其他依法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四条 已批准户外广告设置的牌位不得空置,未能及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覆盖,公益广告内容不得小于广告牌位面积的五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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