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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颁发“政务督察证”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颁发“政务督察证”的通知
(辽工商办发〔2006〕26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务督察工作,省局决定统一制作并颁发政务督察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从事政务督察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二、颁发方式:政务督察证由省局统一制作。各市局领取后,负责粘贴人员照片、填写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编号。各市局按地区车牌号编号,在三位数内排序。如沈阳市局:A001,大连市局:B001。填好后在人员照片上加盖各市局钢印并塑封。
  三、几点要求:
  (一)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严格控制政务督察证的发放范围,非专、兼职从事政务督察工作的人员不得持政务督察证。在政务督察工作人员调整变动时,要将原督察证收回,在下发新的督察证时要掌握好编号不重复。
  (二)各市局要认真填写《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督察证颁发登记表》,并报省局备案。
  (三)各市局在下发政务督察证的同时,要开展好对于专、兼职政务督察人员思想教育,提出明确的要求。各级政务督察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增强自律意识,做遵守纪律的模范。
  附件: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督察证颁发登记表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督察证颁发登记表

序号

姓 名

出生年月

专(兼)职

单  位

发证时间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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