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要加快公文流转速度,除特殊情况外,阅文在同一人手中不得超过3天,本人出差要清理手中文件,同留守人员交接清楚,超过时限的,扣1 分;办文按照相应时限要求处理,没有时限要求的,1周内处理完毕,需要延长时限的,要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重要文件需经主管局领导同意,超过时限的扣1分,因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分。
7.部门不组织经常性的业务学习,扣3分;不积极派员参加有关业务学习,每出现一次扣1-2分。(机关党委负责检查)
重点检查各支部学习记录,每季度抽查1至2次,每次抽查4至5个支部。根据局机关开展“争创学习型机关争做研究型处室争做复合型人才”活动要求,各处室各事业要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并做好业务学习记录(与支部活动一同记录),每两个月至少1次,同时要积极参加局机关统一组织的业务学习活动。对不按要求组织经常性业务学习的扣3分;对需要派员参加业务学习活动,无正当理由不请假不参加的,每出现一次,是部门正副职不参加的扣2分,是一般干部不参加的扣1分,一次最高扣2分。
8.交办、督办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交办和督办工作不认真负责,完成质量不高的,每发现1次扣1分;无故拖延,影响工作正常运转的,每发现1次扣2分(办公室负责检查)。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备案,每出现1次,扣2分(法制处负责检查)。对上述工作经二次以上催办才能完成的,每催办一次扣2分。
对国家总局、省政府以及局领导交办事项要认真负责尽快办理。扣分标准:(1)对交办后,没有结果的,发现1件扣1分;因办理不认真、不负责或出现错误,领导要求重新办理的,出现一次扣2分。(2)有办理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要向局领导汇报情况,无故拖延的,发现1 次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分。
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会签或报请人大、政府审议发布的,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范围的条例、办法、规定、施行细则、命令、决议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等文件。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暂行规定》(辽工商发[2001]66号)的规定,省局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均应由有关主办处室将草稿送法制机构审核,再报请局领导签发。在文件签发后30日内,还应将该文件正本及起草说明送法制处,由法制处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备案。法制机构依照留存的各业务处室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法制机构会签的记录,确定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文件正本及起草说明的时限。对时限届满仍未提供文件正本及起草说明的,每超过2天催促一次。对超过时限两天内未经催促能主动提供文件正本及起草说明的只扣2分;超过时限后经过催促才提供文件正本及起草说明的,每催促一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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