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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工商发〔2006〕69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全面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队伍执法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监控能力,经省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省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委、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等部门有关人员以及服务对象、管理相对人
  作为工商系统的特邀监督员。为使监督员工作能够规范有序的开展,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自觉接受监督员的监督。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社会监督工作,确保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为辽宁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辽宁省工商局第一批特邀监督员名单

  二ΟΟ六年九月四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全省工商系统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正确履行职能,更好地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邀监督员的聘请
  省局在全省范围内从社会各界聘请特邀监督员20-30人。
  (一)聘请范围
  特邀监督员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等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管理对象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
  (二)聘请方法
  省工商局经与被聘请人所在单位协商,并征得本人同意后,颁发聘书及《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特邀监督员工作证》。
  (三)聘任期限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每届为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届时不续聘者为自行解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工作特别出色的,可不受届数限制。
  二、特邀监督员的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关心工商建设,热心民主监督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政治敏锐性以及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4、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调查评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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