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聘或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领办、创办企业和经济实体的,享受国家和省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六)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按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参保规定按《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规定办理。其中对原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应根据本人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由单位给予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事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25%×120个月。
若职工所到企业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待当地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若当地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的地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到县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到企业工作的人员按当地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医疗保险。已参加医疗保险的,转移在事业单位个人账户存储额。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原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失业保险。到企业工作的人员按当地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失业保险。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在原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或未足额缴费但原单位能全额补缴欠费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原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但未足额缴费的,且单位不能全额补缴欠费的,按实际缴费年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所欠保险金差额部分由单位以救济金形式补发。
(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聘人员原在事业单位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继续有效。
八、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把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深入宣传教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让大家了解掌握聘用制的有关政策,并积极主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在听取广大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实行聘用制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人事、机关党委、监察等部门组成。“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领导小组要全程指导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