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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6)局党组根据各事业单位双向选择和领导小组拟定的结果进行审核,并结合实际予以统筹安排和确定;
  (7)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8)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式四份。
  2、竞聘上岗程序
  (1)公布岗位;
  (2)应聘人员报名;
  (3)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现场演讲、民主推荐(在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内进行);
  (5) 经组织考察、党组集体研究后,确定聘用人员;
  (6)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7)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式四份。
  七、未聘人员安置政策
  (一)提前退休。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截止2005年12月31日,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并且工龄满20年的,坚持本人自愿并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局以上党组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对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要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当月,持《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时提前退休人员审批表》和《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情况备案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由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从停保下月起至法定退休年限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年缴纳。不缴纳或不足部分,由单位负责发放。
  (二)辞职。经批准自愿辞去公职的人员,一次性发给辞职金。工作年限1至5年的,发给相当于本人1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每满1年加发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辞职金;最多不超过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
  (三)待岗
  1、未聘人员待岗期限为3年。待岗期内,单位要为待岗人员发放生活费。第1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第2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0%;第3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经费自理单位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自主确定发放生活费标准。
  2、未聘人员在待岗期内参加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承担部分培训费。
  (四)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补偿。未聘人员待岗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应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同时为其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发给标准为: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未满1年按1年发放。
  (五)就业和再就业
  1、自谋职业的未聘或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享受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有关减免税金和行政性收费等优惠扶持政策,有关政策按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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