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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5、不愿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原固定职工,应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自行流动期满后,仍不调出或辞职的,单位有权予以辞退或按未聘人员管理。
  6、人员聘用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能在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7、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要明确合同签订的期限。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5年,不设试用期。对在本单位工作已经满25年(含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至该人员退休的聘用合同。
  8、对于人员编制数额较少的单位(人员编制不足5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此类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制工作;也可以根据单位实际,在严格进行年度考核的前提下,对3年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单位法人代表直接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9、履行合同期间,如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或事业单位改革,按相关政策执行,变更或终止聘用合同;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整到其它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工作所在单位管理,并参加工作所在单位年度考评、奖惩等。
  10、在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到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应聘实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
  4、符合聘用岗位需要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人员聘用程序
  1、双向选择程序
  (1)公布岗位;
  (2)人事部门对参加双向选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民主测评(在全体事业单位人员范围内进行);
  (4) 相互沟通和选择。事业单位领导和个人分别填写《事业单位选择个人申报表》、《事业单位个人选择岗位申报表》报人事部门;
  (5)领导小组对相互选择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形成最后双向选择方案,报请党组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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