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愿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原固定职工,应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自行流动期满后,仍不调出或辞职的,单位有权予以辞退或按未聘人员管理。
6、人员聘用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能在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7、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要明确合同签订的期限。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5年,不设试用期。对在本单位工作已经满25年(含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至该人员退休的聘用合同。
8、对于人员编制数额较少的单位(人员编制不足5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此类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制工作;也可以根据单位实际,在严格进行年度考核的前提下,对3年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单位法人代表直接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9、履行合同期间,如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或事业单位改革,按相关政策执行,变更或终止聘用合同;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整到其它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工作所在单位管理,并参加工作所在单位年度考评、奖惩等。
10、在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到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应聘实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
4、符合聘用岗位需要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人员聘用程序
1、双向选择程序
(1)公布岗位;
(2)人事部门对参加双向选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民主测评(在全体事业单位人员范围内进行);
(4) 相互沟通和选择。事业单位领导和个人分别填写《事业单位选择个人申报表》、《事业单位个人选择岗位申报表》报人事部门;
(5)领导小组对相互选择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形成最后双向选择方案,报请党组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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