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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实行聘用制人员范围
  全省工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除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全部实行聘用制。实行聘用制的人员范围,依据省编办《关于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省垂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编办发[2003]101号)和省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核编定岗实施意见》(辽工商发[2005]68号)确定的在编在册事业单位人员(含已与单位签订合同人员)。
  四、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行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为8:2,根据工作需要,行政管理岗位可设1个会计岗位;信息中心专业技术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为9:1。对于岗位比例无法达到上述规定的个别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酌情设定。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单位的中层以上领导管理岗位可兼任技术职务;一般事业单位人员每人只能选择一种岗位。各类岗位设置,要做到结构比例合理,编配科学。要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职责、任务和资格条件。
  五、岗位薪酬
  实行人员聘用制后,在新的工资政策出台前,岗位薪酬按国家规定的现行的事业单位工资结构标准执行。
  六、人员聘用
  (一)人员聘用的有关政策
  1、人员聘用原则上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上岗。有中层领导管理岗位的事业单位,对中层领导管理岗位的聘用实行竞聘上岗。
  2、实行人员聘用制要按编制性质理顺人员岗位,混岗的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回到编制所在的事业单位参加岗位竞聘或双向选择。
  3、事业单位干部可以选择行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由局党组委任(可在机关中层领导干部和局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中测评),实行任期制。专业技术人员选择上一级别或更高级别技术岗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在严格遵守现行干部管理规定和岗位资格任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打破身份界限,工勤人员可以聘用到中层领导管理岗位。任职资格条件是:聘用到副科级或正科级实职领导岗位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工龄满10年以上,且具备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与单位履行了聘用相关手续,同时符合聘用岗位需要的任职条件。
  4、对于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其合同制工人若聘用到管理岗位,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保费的基数以现岗位工资基数(档案工资中基本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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