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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工商发〔2006〕61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含沈阳、大连):
  《辽宁省工商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意见》业经省人事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事业单位选择个人申报表(略)
  2.事业单位个人选择岗位申报表(略)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辽宁省工商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3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省人事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3]17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4]18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设置和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4]19号)及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公室《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6]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改革大局出发,注重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通过竞争上岗,逐步建立起充满活力的新型用人机制,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整体的提高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安排
  2006年8月底前,全省工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此项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2006年8月上旬)。依据省里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省局制定全系统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工作意见,并报请人事厅核定;各市局根据省局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报省局审批(含局直属事业单位);县(分)局属事业单位的实施方案由各市局审批。二是实施阶段(8月底前)。各市局按照规定,组织市、县(分)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三是检查验收阶段(9月底前)。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操作完成后,市局组织自查验收,形成内容详细的总结报省局审核。省局组织检查验收,形成全系统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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