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登记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辽工商发〔2006〕67号)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市场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大工商[2006]1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2004年《
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后,国家工商总局对市场登记职能进行了调整,未将市场登记列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中,但《
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尚未修改。为了保证市场登记向企业注册登记过渡的工作连续性,省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市场登记职能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04]139号)。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做出的《关于修改<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取消了市场登记的内容。目前,市场登记已无立法依据,不能作为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工商部门应引导市场主办单位进行企业注册登记。企业注册登记后的市场登记证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