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十堰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城镇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规划的编制及实施、镇基础设施、节能减排、园林绿化及建设管理。
二、申报程序
各建制镇对照考核办法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向所在县市区建设局申报。县市区建设局统一向市建委申报。市建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打分,考核形式分为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两种,考核后根据分数排列高低初步确定表彰名单,报政府审批后予以表彰。
三、考核时间
建制镇评比考核每年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1月,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0日。
四、考核表彰
建制镇考核表彰共设一等奖三名,奖金8万元,二等奖五名,奖金6万元,三等奖七名,奖金5万元。
五、考核标准
(一)经济发展和管理(12分)
1、城镇化(4分)
①建成区面积在1.5平方公里以上;②镇区人口在2万人以上;③城镇化率在40%以上;④城镇化率每年增长达到1个百分点以上。(每项1分)
2、经济发展(2分)
①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本县、市、区制定的目标任务;②财政收入及人均财政收入列在本县、市、区前2名,产业支撑性质明显,一镇一品特色鲜明。(每项1分)
3、公共服务设施(2分)
①镇上建有中心医院、幼儿园、学校、文化活动中心、广播电视、电力通讯、邮政等设施齐全;②汽车客运站(点)、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每项1分,每缺少一项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