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建委要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机制,(一)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施工过程管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纸,组织有关单位对使用材料进行检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二)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年审制度,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陈旧、变形、损坏、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市容的,书面责令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城建监察支队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完整。
第十六条 大中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自批准之日起其产权在广告位的使用期限内属经营(设置)者所有。广告位使用期届满,经营(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原则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真实合法,书写规范准确;
(二)设计艺术美观,制作精美牢固,外形整洁统一,并与所在环境相协调;
(三)横(条)幅、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户外软体广告,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四)大中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和利用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布局原则和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人民生产或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妨碍消防安全或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以及破坏建筑物原有风格和外观造型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点)的建筑物和场所。
(五)行道树、古树名木等。
(六)违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