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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李铁民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李长春同志和省局纪检组组长郑红一同志任副组长,公平交易处、办公室、法制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合同处、企业注册指导处、外资注册处、商标广告处、监察处、宣传中心等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平交易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并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特别是商业贿赂线索认真进行排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公布举报电话或者投诉网站,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的作用,畅通发现案件线索渠道,进一步扩大案件来源。对举报投诉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市场监管和行业自查中发现的涉嫌商业贿赂问题,已掌握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要组织力量抓紧排查,并确定查处重点,做到件件有落实。各地对掌握的重大线索和查处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重点检查,严肃查办大要案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并在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下,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的检查力度。对顶风作案以及其他性质恶劣、影响面大、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大要案件,要严格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严格办案责任制,建立健全大案联办协作机制。实行属地管辖与分级管辖相结合,一般性商业贿赂案件,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但是下级工商局管辖上级局登记管理企业违法案件的,应报经该上级局同意,并由该上级局指定管辖;涉案区域广、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各地要逐级上报,由省局组织协调相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查处,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办。省局及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确定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大的商业贿赂案件作为督办案件,加大督办和指导力度。凡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罚没款10万元以上的商业贿赂案件,各市要在结案后十日内将案件的《处罚决定书》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上报省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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