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上述四项费用。
四、严格审查享受优惠政策的有效性,防止国家税费流失
一是继续坚持下岗失业人员必须是首次从事个体经营(包括家庭成员也是首次从事个体经营)才能享受优惠政策;二是确认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是否属个人或家庭经营,不是个人或家庭经营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三是加强登记管理,必要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是否应该享受收费减免政策进行实地考察。四是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日常监管。继续健全执行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工作台帐,落实实名制,详细记录有关工作情况。五是严厉查处利用营业执照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对承租、借用、受让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骗取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收缴其营业执照,追缴其已免交的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并依法严肃查处。
五、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为促进就业再就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登记窗口的“绿色通道”,为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退役士兵申办个体私营企业免费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登记。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为下岗失业、待业等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排忧解难。组织创业有成的个体私营企业向下岗失业、待业等人员介绍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勤劳致富的经验。为下岗失业、待业等人员就业再就业牵线搭桥,组织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与下岗失业、待业等人员开展“结队帮困”活动,为维护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请各地于2006年11月25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局注册管理指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