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工商发〔2006〕11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落实就业优惠政策通知精神,现就工商部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大力度,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促进就业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从讲政治的高度始终把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到重要日程,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就业再就业工作,坚持促进经济发展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为就业再就业提供更大的就业空间和市场服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继续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市场准入、政策支持、收费减免、提供服务和优化发展环境方面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工作程序,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待业人员排忧解难,切实把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涉及工商部门的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的收费减免政策逐一落实到位,为下岗失业人员投资创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准确掌握和执行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的优惠政策,确保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