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辽工商办发〔2006〕2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省局2006年工作的总体安排及各市上报的抽查计划,省局制定了《辽宁省2006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各地要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全省工商机关事权调整试行方案>的通知》(辽工商发〔2005〕84号)要求,由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统一制定本辖区商品质量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商品质量抽查。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
辽宁省2006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一、 省级抽查
省级抽查由省局委托检验机构,确定检验项目并直接组织抽查,由省局付费,各市配合进行,最后由省局统一公布结果。
凡省级抽查项目,各市在本季度内不得自行组织抽查,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省级抽查或者减少抽查批次;各市认为计划内批次量不能满足当地需求的,应经省局批准后方可适当增加,并与省级抽查一并进行,不得另行委托检验机构,增加的费用由申请局支付;在省局公布抽查结果前,各市不得自行公布。
第一季度:白酒80批次,葡萄酒20批次;水果罐头60批次;酱油50批次;醋30批次;肉干肉松20批次;豆制品20批次;酱、酱腌菜20批次;蜜饯、果脯20批次;水产干制品10批次;奶制品50批次;元宵20批次;肥料40批次;移动电话60批次;面粉70批次;一次性消费用品30批次。第二季度:成品油50批次;面粉50批次;奶制品50批次;防盗门40批次;服装100批次;肥料40批次;农药30批次。第三季度:奶制品50批次;成品油50批次;面粉50批次;农药20批次;农机30批次;建筑装修材料50批次。第四季度:防寒服装50批次;奶制品50批次;大米、面粉、食用油100批次;农机20批次。
二、 省级指定抽查
省级指定抽查,由省局确定抽查品种、抽查批次、检验项目、完成时间,指定抽查地区;由各市组织实施,并自行委托检验机构,自行付费。为统一标准保证质量抽查公布结果的有效性,各市自行委托检测单位时,原则上应委托副省级、计划单列市级以上有检验资格的检测单位,检测内容必须按国家标准全项进行检验。各地要督促检验机构准确、完整填写《抽查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按规定批次完成检验任务,上报检验结果及合格、不合格商品明细表,务求项目填写清楚,不得漏项、漏报。
第一季度:(1)食用油。参加地区及抽查数量为:沈阳30批次,大连10批次,鞍山20批次,抚顺10批次,阜新15批次,葫芦岛10批次,计95批次。(2)食品。参加地区及抽查数量为:沈阳50批次,大连50批次,鞍山20批次,抚顺80批次,本溪10批次,丹东10批次,锦州100批次,营口40批次,辽阳30批次,计390批次。(3)种子。沈阳、大连、抚顺、本溪、丹东、营口、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各10批次,共计100批次。(4)肥料。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阜新各10个批次,共计50个批次。
时间要求:(1)各市务于2月7日前将食品(包括食用油)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并于2月25日以前上报抽查合格不合格商品明细单,省局拟于3月7日前向社会公布信息。(2)化肥检验报告务于3月5日前送达当事人,并于3月25日前上报结果。
第二季度:(1)饮用水或者饮料。14个市全部参加,每个市抽查不得低于10批次,多抽不限。(2)肥料。丹东、铁岭、朝阳、辽阳、盘锦各10批次,共计50批次。(3)农药。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营口、阜新、辽阳、铁岭、盘锦各10批次,共计100批次。
时间要求:第二季度指定检验的项目,各市务于5月底前送达检验结果,并于6月20日以前上报抽查合格、不合格商品明细单,省局拟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三季度:(1)钢筋(钢材)。鞍山20批次,本溪10批次,丹东10批次,锦州20批次,阜新20批次,辽阳40批次,铁岭10批次,葫芦岛20批次,计150批次。多抽不限。(2)地板。沈阳20批次,大连50批次,鞍山20批次,丹东5批次,阜新10批次,葫芦岛10批次,计115批次。(3)细木工板、板材等装饰材料。14个市参加,每个市抽查不得低于10批次,多抽不限。(4)农机。沈阳、大连、鞍山、抚顺、丹东、锦州、铁岭、营口、盘锦、葫芦岛各10批次,共计100批次。
时间要求:第三季度指定检验的项目,各市务于8月15日前送达检验结果,并于9月10日以前上报抽查合格、不合格商品明细单,省局拟于国庆节前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四季度:(1)防寒服装。鞍山20批次,本溪10批次,丹东5批次,营口20批次,朝阳20批次,葫芦岛30批次,计105批次。(2)食品。14个市参加。沈阳50批次,大连不得少于50批次,鞍山40批次,抚顺30批次,本溪20批次;丹东30批次;锦州30批次,营口30批次,阜新20批次,辽阳30批次,铁岭20批次,朝阳30批次,盘锦30批次,葫芦岛20批次。
时间要求:第四季度指定检验的项目,各市务于11月底前送达检验结果,并于12月底以前上报抽查合格、不合格商品明细单,省局拟于春节前向社会公布信息。
三、省级委托抽查
省级委托抽查,是由各市申报,经省局批准,但未列入省级指定抽查且不与省级抽查时间重复的计划项目,由各市自行组织实施,自行委托检验机构,自付费用。为整合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各地必须按照本计划注明时间将抽查结果及合格、不合格商品明细表上报省局消保处;未注明上报时间的,一律在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15日后及时上报省局,最迟不得超过抽查季度末。各地委托的检验机构必须有检验资格;为保证检验的公正性,鼓励各地委托异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省级委托抽查,按计划后所列各市抽查计划(附表)进行,作为年终执法考评依据,各地不得擅自更改。如特殊需要增加抽查项目的,请于每个季度前以书面材料向省局请示,经省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追加计划一并列入年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