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出示执法证件;
(三)是否存在粗暴执法、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行为;
(四)调查取证、行政强制、告知、送达等是否依法进行;
(五)处罚决定是否公平、公正;
(六)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机关在规范执法、依法行政方面的总体评价;
(七)认为应当征询的其他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相对人住所(居住地)在本地的,案件回访工作人员要进行实地回访,实地回访采取问卷的方法进行,问卷要由接受回访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亲自填写,并加盖印章或者签名。拒绝签章签名的,案件回访工作人员应在问卷上注明。
行政处罚相对人住所(居住地)在异地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回访。对反馈的意见,案件回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行政处罚相对人没有回应的,案件回访工作人员要在登记簿上注明,并将信函收据等凭证粘贴在登记簿上备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确定问卷的具体内容和样式。
第五章 回访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反映的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案件回访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向本部门负责人及时汇报,并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经案件回访机构调查核实,行政处罚正确,行政处罚相对人存在误解的,应向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解释;执法环节中出现的轻微过失,能够改正的,应当改正。
第十六条 必访案件经调查核实,认为案件确实存在违法情形的,办案机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对错误行为予以纠正;存在违纪情形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监察机构进行处理。
法制机构会同监察机构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回访,经调查核实,认为案件确实存在违法情形的,直接由法制机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对错误行为予以纠正;存在违纪情形的,交由监察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有关责任人应予以过错追究的,由法制机构会同监察、人事(含基层教育)机构,适用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程序,追究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被回访的行政处罚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