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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工作办法、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事项办信工作规则、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处理集体上访暂行办法、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来访接待制度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⒉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事项转办单
  ⒊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事项督办单
  ⒋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事项催办单

  一、向信访人出具的有关格式文本

信访事项初审告知书

  :
  您的信访材料(共  页)收悉,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于1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相应答复。

(盖 章)
年  月  日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下列情况(√),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⒈已由有关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又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
  ⒉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
  ⒊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事项。( )

(盖 章)
年  月  日

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下列情况(√),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我局决定不再受理。
  ⒈无正当理由,自收到受理机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没有请求复查,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
  ⒉无正当理由,自收到受理机关《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没有请求复核,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
  ⒊对复核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

(盖 章)
年  月  日

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

  :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规定,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交由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局研究处理,请您到该局信访机构按有关程序办理。

(盖 章)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由信访人转呈接待单位,省内7日有效。

  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信 访 人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码 
年 龄 职 业 住址及电 话 
反映的问题 
责 任⒈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陷他人。⒉在办理期限内,不得向任何机关再提出同一内容的信访事项。⒊自觉履行以下义务:①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或堵截交通;②不得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③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自由;④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⑤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⑥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
受理机关受 理机 关 电 话 
办 理责任人职 务 姓 名 
责 任⒈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⒉自出具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并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⒊因信访事项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要经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向信访人说明延长理由和时限。⒋向信访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告知时间(盖 章)    年  月  日信访人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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