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事项转办单
⒊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事项督办单
⒋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事项催办单
一、向信访人出具的有关格式文本
信访事项初审告知书
:
您的信访材料(共 页)收悉,按照国务院《
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于1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相应答复。
(盖 章)
年 月 日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下列情况(√),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⒈已由有关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又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
⒉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
⒊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事项。( )
(盖 章)
年 月 日
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下列情况(√),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我局决定不再受理。
⒈无正当理由,自收到受理机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没有请求复查,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
⒉无正当理由,自收到受理机关《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没有请求复核,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
⒊对复核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
(盖 章)
年 月 日
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
:
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规定,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交由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局研究处理,请您到该局信访机构按有关程序办理。
(盖 章)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由信访人转呈接待单位,省内7日有效。
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信 访 人 | 姓 名 | | 性 别 | | 身份证号 码 | |
年 龄 | | 职 业 | | 住址及电 话 | |
反映的问题 | |
责 任 | ⒈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陷他人。⒉在办理期限内,不得向任何机关再提出同一内容的信访事项。⒊自觉履行以下义务:①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或堵截交通;②不得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③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自由;④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⑤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⑥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 |
受理机关 | 受 理机 关 | | 电 话 | |
办 理责任人 | 职 务 | | 姓 名 | |
责 任 | ⒈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⒉自出具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并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⒊因信访事项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要经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向信访人说明延长理由和时限。⒋向信访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告知时间 | (盖 章) 年 月 日 | 信访人签 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