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督办机关应将原信和督办通知内容进行复印备查;下级处理机关应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及时上报信访事项办结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督办通知编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文件编号要规范,便于查询;主送机关要准确;正文要交待清楚来信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反映的主要问题、建议和诉求等,概括得当,文字简练;正文结尾要说明发文目的,写明具体的处理要求、反馈时限等有关内容;“附件”应注明转交信访材料的份数和页数;突发、紧急信访处理事项应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4.对来信反映突发、紧急情况的重要信访事项,需要及时进行督办的,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直接转送后,再将有关材料邮寄至下级办理机关。
㈣交办。按照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属于本级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交有权处理的局内业务部门办理。
㈤存。对已经复核不再受理的来信,不需要办理的重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经有关领导签批后,可以留存。存信按地区、年份和来信时间顺序打包,集中存放,定期销毁。
四、交办信件的处理
㈠由办信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有关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由信访机构负责人审核并提出送审意见,同原信一并送有关局领导阅批。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编号应与《信访事项登记台账》的编号相一致。
㈡部门职责明确的,送相关分管局领导阅批后,交相关业务部门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承办。
㈢涉及局内多个业务部门职责,拟召开信访联席会议的信访事项,送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阅批;重大信访事项,经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阅批同意后,提请局长审定,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党组会议。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议定信访事项处理的牵头承办部门和参加部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办理。
㈣信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
1.职责明确的,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信访机构负责人主持召开;
2.职责不清的,请有关业务部门分管局领导和该部门负责人参加,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主持召开;
3.通过以上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局长审定,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
㈤承办或牵头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形成办结报告,并提出书面答复信访人的原则性拟办意见,送有关局领导审定。经审定同意后,草拟送达信访人的书面答复,送局办公室走核稿发文程序。
㈥书面答复经有关局领导审签后,加盖本机关信访专用章,由承办机构答复信访人。信访件无有效联系方式的,形成办结报告,并经有关局领导审定后,即完成信访处理工作。
㈦信访事项处理结束后,由承办机构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填写完整,并加盖本部门公章,同原信及有关调查处理材料一并送信访机构存档备查。信访机构根据反馈情况,将《信访事项登记台账》的内容填写完整,做好备案归档工作。
㈧对上级督办的信访事项,由信访机构根据承办部门的办结报告和向信访人提交的书面答复等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办理情况。
五、告知和回复
㈠符合《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工作办法》关于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有关规定的,应于15日内作出相应答复,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㈡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后,具备有效联系方式的,应予回复;来信附有证件、手稿、现金等,在钱物退回时,一般应予回复;其他需要回复的,也应回复。
㈢给来信人告知和回复,可视来信内容和来信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书面告知、电话回复等方式。信访人要求给予书面答复的,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六、责任追究
对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七、附则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处理集体上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集体上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维护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
信访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应当按照信访有关规定,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情况,揭发问题。各级工商机关对集体上访应高度重视,认真接待,妥善处理。但不提倡群众采取集体上访的方式反映问题。
第三条 接待和处理集体上访的原则是:人要回去,事要解决,坚持实事求是,疏导教育群众,认真查清事实,妥善处理问题,把群众稳定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接待和处理集体上访的基本要求是:领导重视,各方配合,主动热情接待,认真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尊重客观事实,依据法律和政策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