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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工作办法、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事项办信工作规则、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处理集体上访暂行办法、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来访接待制度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局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㈡对省局督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的;
  ㈢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㈣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省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工商系统信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局领导班子及有关局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机关党组研究决定。其他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上级机关信访机构提出建议,下级机关按意见研究落实。各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根据本级党组做出的决定,及时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扰乱信访秩序,采取过激行为或者影响机关办公秩序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经当地政府批准,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办信和处理集体来访的具体程序,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事项办信工作规则》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处理集体上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全省工商系统各级局所属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辽工商发〔1999〕116号文件印发的《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访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事项办信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群众信访工作(以下简称办信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参照省信访局《办信工作规则》,结合工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㈠办信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为指导,认真办理群众来信,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㈡要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积极探索信访工作的微机化管理,推进信息化进程;
  ㈢办信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准确地办理有关信访事项。必要时,对有关信访事项要及时进行协调和督办,努力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
  ㈣办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信访工作纪律,在《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来信,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书籍、字画等,不得擅自截留、扣押或销毁信访信件;
  ㈤办信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不准擅自将信件带出机关,领导同志对有关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的批示,以及来信统计数据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和传播。
  二、阅信和登记
  ㈠拆封装订。接收的信访件,一般应于当日拆封装订。收信人要保持信封和邮票完整,装订整齐,并加盖收信日戳。
  ㈡登记录入。办信人员应将来信逐件登记,认真填写《信访事项登记台账》的有关内容,并进行顺序编号。
  三、办理方式
  办信工作人员登记后,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工作办法》关于信访事项受理的有关规定,区分情况,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及时办理。办理来信的基本方式有:上报、转送、督办、交办、存。
  ㈠上报。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符合《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事件预警和突发事件处理办法(试行)》(辽工商发〔2005〕46号)的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和信息,在积极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同时,经主要局领导签发,及时报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信访部门。
  ㈡转送。对属于下级工商机关或其他有关政府工作部门处理的一般信访事项,送有权处理机关办理。
  1.转送时,应完整填写《群众来信转办单》的有关内容,同原信一并以挂号信形式转送。对举报信应当转送被举报人上级机关处理,对署名举报要保密,防止打击报复;
  2.对转送信件的处理,下级机关应按照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理,并做好相关登记备案工作,处理结果不需上报。
  ㈢督办。对属于下级机关受理的重要信访事项,经信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进行督办。
  1.督办以下发《督办通知单》的形式,连同原信一并以挂号信方式邮寄至下级机关。有局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事项,同时填写《局长督办通知单》一并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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