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局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㈡对省局督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的;
㈢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㈣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省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工商系统信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局领导班子及有关局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机关党组研究决定。其他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上级机关信访机构提出建议,下级机关按意见研究落实。各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根据本级党组做出的决定,及时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扰乱信访秩序,采取过激行为或者影响机关办公秩序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经当地政府批准,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办信和处理集体来访的具体程序,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事项办信工作规则》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处理集体上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全省工商系统各级局所属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辽工商发〔1999〕116号文件印发的《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访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事项办信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群众信访工作(以下简称办信工作),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参照省信访局《办信工作规则》,结合工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㈠办信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为指导,认真办理群众来信,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㈡要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积极探索信访工作的微机化管理,推进信息化进程;
㈢办信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准确地办理有关信访事项。必要时,对有关信访事项要及时进行协调和督办,努力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
㈣办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信访工作纪律,在《
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来信,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书籍、字画等,不得擅自截留、扣押或销毁信访信件;
㈤办信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不准擅自将信件带出机关,领导同志对有关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的批示,以及来信统计数据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和传播。
二、阅信和登记
㈠拆封装订。接收的信访件,一般应于当日拆封装订。收信人要保持信封和邮票完整,装订整齐,并加盖收信日戳。
㈡登记录入。办信人员应将来信逐件登记,认真填写《信访事项登记台账》的有关内容,并进行顺序编号。
三、办理方式
办信工作人员登记后,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工作办法》关于信访事项受理的有关规定,区分情况,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及时办理。办理来信的基本方式有:上报、转送、督办、交办、存。
㈠上报。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符合《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事件预警和突发事件处理办法(试行)》(辽工商发〔2005〕46号)的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和信息,在积极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同时,经主要局领导签发,及时报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信访部门。
㈡转送。对属于下级工商机关或其他有关政府工作部门处理的一般信访事项,送有权处理机关办理。
1.转送时,应完整填写《群众来信转办单》的有关内容,同原信一并以挂号信形式转送。对举报信应当转送被举报人上级机关处理,对署名举报要保密,防止打击报复;
2.对转送信件的处理,下级机关应按照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理,并做好相关登记备案工作,处理结果不需上报。
㈢督办。对属于下级机关受理的重要信访事项,经信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进行督办。
1.督办以下发《督办通知单》的形式,连同原信一并以挂号信方式邮寄至下级机关。有局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事项,同时填写《局长督办通知单》一并转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