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工作办法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辽工商发〔2006〕1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工作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工作办法》、《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事项办信工作规则》、《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处理集体上访暂行办法》、《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来访接待制度》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工作格式文本(样本)》等规范信访工作的文件,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工商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做好信访工作是各级工商机关听取人民群众和市场经营主体意见和建议、接受其监督的重要途径,必须认真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及时处理。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各级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信访人不得歧视、刁难,更不允许打击报复。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应坚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商监管职能,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信访问题。重大信访事项,要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汇报和沟通。
第五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示工作,为信访人提供便利。
第七条 各级工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一岗双责、首访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等各项信访工作责任制,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信访督查工作制度、领导包案制度、下访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工商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机关工作考评和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考评不达标的单位,取消年内各项工作评优资格。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工商机关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系统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对分管部门的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内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内设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信访工作负直接责任。
各级工商机关应当有一位局领导分管日常信访工作,负责协调处理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并对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各级工商机关的局领导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亲自包处疑难信访案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各市、县工商局和各类分局均作为一级信访工作机关,独立开展信访工作。
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机关的上级机关和本级政府为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机关。
第十条 各级工商机关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可以设立独立的信访工作机构,也可合署办公,其他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各内设机构可以确定能够较全面掌握本部门业务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处理来信来访,其职责是:
㈠接待信访人来访,向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㈡受理、分办、转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