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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4.违法经营额数量较小的;
  5.配合工商机关查处其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3.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4.其他依法应从重处罚的。
  三、严格掌握行使裁量权的幅度
  (一)行政处罚内容有倍数规定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情况下可按最小倍数处罚。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处罚幅度为一到三倍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二倍;处罚幅度为二倍到五倍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四倍。一般情况下,无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按照中间倍数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内容有具体金额规定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平均值,一般情况下可按最低处罚金额处罚;如果没有规定最低处罚金额的,从轻处罚一般不得低于最高处罚金额的10%。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处罚金额与最低处罚金额的中间平均值。一般情况下,无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可按中间平均值予以处罚。
  (三)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情节或法定严重情节的,可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可按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四)从轻和从重处罚不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幅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没收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四、严格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的程序
  (一)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办案人员提出拟实施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所有减轻、从轻、从重的情节,都必须有证据材料说明。办案部门负责人、案件核审人员及核审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对照对应的裁量权幅度提出处罚建议。
  (二)办案部门拟降低或提高行政处罚裁量权幅度的,应当报请分管局领导决定。
  五、结合实际,细化标准,抓好落实
  针对各地区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差异,规范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以市局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局要在2006年年底以前,参照本《意见》研究制定出本系统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执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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