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惩传销和变相传销头目。对组织策划、介绍、诱导、胁迫他人从事传销,特别是对手段恶劣、行为诡秘、欺骗性较强的以“拉人头”为主的传销头目及骨干分子要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
(四)加强对我省转型企业的监管和规范,对其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各地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部署要求,对本地区现有的转型企业经营运作的动态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整顿和规范转型企业,对转型企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跨区经营、特别是实行团队计酬等违法活动的,依法严厉查处。
(五)对通过网络开展传销活动的,要进行周密调查,对转入地下或巧立名目暗箱操作的企业和个人,要逐一进行登记,建立有关档案,重点监控,及时掌握其违法事实,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重点打击。
(六)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加大对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宣传力度,报道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件,深刻揭露传销的危害性、欺骗性,努力实现执法和宣传联动。充分利用12315投诉举报网络,建立必要的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广大群众自觉抵制能力,动员群众广泛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形成全社会携手抵制、共同打击的良好态势。
专项整治行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合力监管,务求实效。
四、具体要求
1.进一步提高认识,严肃纪律。打击传销活动,事关经济秩序、社会稳定和百姓切身利益,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杜绝人情关系,任何部门及个人均不得为传销违法者讲情,如有违者,予以严肃处理。
2.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省局成立打击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李铁民同志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在公平交易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工商系统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各地要根据省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实行“一把手”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发现线索延期不办或查处不力、贻误战机等造成工作失误,引发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局、所主要领导的责任。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长效管理,把案件查处与教育疏导工作结合起来,把“打击”与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一是坚持抓早抓小原则,对传销活动露头就打,及时查处;二是强化市场巡查机制,加强对传销活动易发、多发地区的全天候、不间断、大力度的监督检查;三是与公寓、写字楼、宾馆及物业管理等有对外出租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签订《打击传销承诺书》;四是进一步强化打传各项制度的建设,切实形成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