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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机关事权调整试行方案》的通知

  3.事权划分。
  (1)登记注册事权划分。坚持登记事权法定、管辖酌情委托、特殊情况特定的原则。
  企业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登记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管辖权限内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冠本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工作;指导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其中:除按登记管辖权限由省局登记的企业外,市区范围内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职能由市局统一行使。
  市区范围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职能由驻区分局统一行使。
  除中小城区外,县(市)局、驻区分局应当委托工商所行使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职能。
  县(市)局仍按目前的法定登记权限行使登记职能。
  (2)监督管理事权划分。坚持企业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个体工商户由工商所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
  企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辖权限内的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登记管理规定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实施企业年检,建立经济户口,统筹协调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等;指导辖区内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管理法规、工作部署的落实;组织年检验照工作。
  处罚权限:下级机关查处上级机关管辖权限内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经上级机关同意,并以查处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应由原登记机关作出。
  鉴于外资管理的特殊情况,其登记和监管仍按现行模式运行。
  (二)关于市场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
  1.机构设置。
  省局市场处与消保处机构不变。各市消保处(科)与“双生”分局合并,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保留“双生”分局原级格。
  2.事权划分。
  省局消保处职责:(1)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研究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和办法;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工作,开展消费纠纷的行政调解;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2)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研究拟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制度和办法;组织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统一制定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案件。
  省局市场处职责:(1)研究制定各类市场、商品展销会以及经纪人管理的制度、办法;(2)组织各类市场经营秩序、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工作;(3)组织开展各类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负责农资商品质量监管、抽查;(5)组织开展展销会登记工作;(6)组织开展经纪人和经纪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7)依法查处上述职能领域中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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