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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机关事权调整试行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机关事权调整试行方案》的通知
(辽工商发〔2005〕84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全省工商机关事权调整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一号工程”总体方案的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省局,以便省局加强指导。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全省工商机关事权调整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适应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解决目前存在的职责不清及职能交叉等突出问题为重点,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进一步明确职责,合理分工,整合资源,提高监管执法的整体功能。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健全、科学、高效、依法行政的工商行政管理体系打下基础。
  省局事权调整的原则:一方面保持与国家总局工作的顺畅衔接;一方面按照调整后的事权,确定对下指导的职责分工。
  市局事权调整的原则:调整内设机构,科学合理划分职责。保持机构级格、领导职数不变。
  县(分)局事权调整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当整合机构,保持领导职数不变。
  工商所事权调整的原则:适当撤并,进一步明确工商所的职能和监管权限。
  二、具体调整方案
  (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体制。
  1.工作目标。
  (1)统一登记。各种所有制企业(不含外资企业,下同)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统一由一个机构负责,统一登记标准、登记流程和软件平台。其他专业分局不再行使企业登记注册职能。
  (2)登管分离。企业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职能分开、机构分设。县(市)局、驻区分局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可由一个机构负责。
  (3)归口指导。对登记注册的指导,统一由登记指导机构负责;对监督管理的指导,统一由管理指导机构负责。
  (4)分级管辖。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分级行使登记监管权限外,上级工商部门可根据实际,委托下级工商部门开展登记注册;委托下级工商部门直至工商所对登记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2.机构设置。
  市局设置企业注册管理机构和企业监督管理机构。注册管理机构负责登记注册和登记指导工作。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登记事项监管和管理指导工作。
  规模较大的市可分设指导机构与具体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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