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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购买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㈡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基本条件:本市辖区内户口,年龄20周岁以上(1990年9月1日以前出生),男女不限,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计算机基本操作,语言表达能力强,身体健康,无不良纪录。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和复退军人优先。

  五、招聘对象

  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国企改制过程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2.高校毕业生(含在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村官计划”等专门项目服务期限内的高校毕业生);

  3.城乡就业困难群体;

  4.退役军人。

  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城乡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不属本方案规定的城乡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不列入此次招聘范围。行政村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人员原则上从现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管员队伍中录用。

  六、工资福利

  ㈠岗位工资:原则上城市社区、乡(镇、办)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资为每人每月700元,行政村的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资为每人每月300元,具体岗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企业)确定,但发放的工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上述岗位工资标准。

  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由市、县(区)人保部门统一为购买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不含国有企业改制已一次性参保缴费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当地社平工资的60%,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规定,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个人负担8%,其余12%的部分,符合现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市本级及各县(区)用于购买岗位的就业结余资金中安排。

  七、录用管理

  ㈠人员招聘:市直公益性岗位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组织招聘,县(区)公益性岗位由县(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组织招聘。招聘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全面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㈡人员管理:录用人员的管理主体为乡(镇、办)和用人单位,同时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考核。对被聘录为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和用工合同制度。初次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企业)与聘用人员共同签订购岗试用合同,试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试用期满后,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乡(镇、办)公共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企业)共同对试用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用人单位(企业)与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合同,用工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为加强对购买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购岗聘用人员在续签合同前,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乡(镇、办)公共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年度考核,并实行按比例辞退淘汰制度,各县(区)的淘汰比例应达到5%以上;对空出的岗位,继续聘用新的人员进行补充,形成定岗不定人、人员合理流动的用人管理机制。对工作能力强、工作表现好、工作时间长的购岗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要给予优先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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