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减免税到期,进入征税期当年利润额陡降或突变亏损;
(九)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十)比同行业盈利水平明显偏低,且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嫌疑;
(十一)其他存在少缴税款嫌疑情形;
(十二)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十三)代扣代缴税款额度明显低于正常收入水平;
(十四)其他应当实施税务函告的情形。
第六条 评估人员制作发出《税务函告》(附件),将涉税疑点或问题、进行自查及书面回复的时间等事项告知纳税人,可根据需要使用《纳税情况报告表》,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回复的,说明情况后可酌情延期。
第七条 税务函告后,纳税人配合自查并按期回复说明情况,评估人员能够对其涉税疑点或问题做出定性、定量判断的,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填制《纳税评估报告》“处理意见”栏,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税务函告后,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无法做出定性、定量判断,需约请纳税人对相关问题进行陈述说明或补充举证的,或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评估人员可进一步提出实施“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等措施的核实意见,填入《纳税评估报告》“核实意见”栏,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实施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
第九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税务函告,不依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纳税人,评估人员提出“移交税务稽查”的评估结果处理意见,填入《纳税评估报告》“处理意见”栏,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报纳税评估科统一审核移交税务稽查部门。
第十条 税务函告相关资料按照市局纳税评估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评估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税务函告工作中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致使税务函告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市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有不同或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