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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评〔2005〕36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税务函告(略)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及时纠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般性涉税问题,规范税务函告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函告是指税务机关对经纳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涉税疑点或问题的纳税人,通过信函方式告知,要求其进行自查并做出解释说明,提示其依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税务函告应当坚持便捷、有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税务所及纳税评估科(所)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实施税务函告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经评估分析,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涉税疑点或问题之一且情节较轻的,评估人员提出税务函告意见,填入《纳税评估报告》“核实意见”栏,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税务函告:
  (一)未按规定购领、开具发票;
  (二)税控装置中读取数额与申报数额存在较大差异;
  (三)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当期纳税申报;
  (四)未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与生产经营规模不相匹配且明显偏低;
  (六)申报的财产税、印花税等与计税依据或计税收入明显不符;
  (七)减免税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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