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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我市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镇、村规划管理,严格按规划实施建设

  (一)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在建制镇、集镇和村庄范围内进行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规划。建制镇、集镇、村庄没有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停止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规划区外进行规划许可的审批。

  (二)规范建制镇规划审批管理。建制镇规划区规划管理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规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集镇和村庄规划审批管理。集镇和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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