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综合治理,反腐倡廉。把依法整顿、关停各类非法小煤矿与反腐倡廉结合起来,按照中纪委的要求,坚决制止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即“三机关一部门”)参与办矿和煤炭产品经营活动。
三、关井压产范围与重点
(一)范围
自治区境内的不同所有制,不同投资方式开办的各类煤矿。
(二)重点
1.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的各类小煤矿依法全部取缔关闭。
2.生产能力小(指年产5000吨以下,含5000吨),虽领取采矿证但设备简陋,安全生产条件极差、整顿无望及越层越界开采的各类小煤矿。
3.到1999年底仍未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
4.开采条件困难,效益低下,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各类煤矿。
四、组织与领导
(一)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牵头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协调,自治区煤炭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二)各地区行署、各地级人民政府应据此办法制定本地、市煤炭行业“1998-1999年关井压产计划”和具体的“关井压产的实施意见”。
(三)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完成本地区关井压产工作任务。自治区和各地、市、县成立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煤炭关井压产工作的领导及开展日常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四)对计划关闭和已关闭的矿井进行动态检查,明确责任,实行有效制约和监督,防止回潮。对计划关闭和已经关闭的矿井,铁路部门不得提供运输条件和手段;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包括转供电),银行部门不得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公安、火工品供应等部门不得批准和提供火工产品。
(五)建立健全煤炭清理整顿、关井压产执法队伍,搞好联合执法。产煤的地、市、县应设立煤炭清理整顿、关井压产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公安部门的管理模式,运用联合执法等形式,各有关部门协同,维护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做到依法办矿。加强对关井压产工作的监督,严肃法纪。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舆论阵地,推动和促进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
五、考核办法
(一)各地(市)根据《广西各产煤地市1998-1999年关井压产计划表》(附后)制定本地区2年的分年度计划和实施意见,上报自治区煤炭局,并报自治区经贸委备案。自治区经贸委或由其授权自治区煤炭局组织对各地(市)的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