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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实施办法失效][失效]

  3.分类进行指导,对不同矿井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整顿。
  (1)年产3万吨以上(含3万吨)矿井,必须实现较正规化生产。
  合山矿区及周围小煤矿(含来宾县平阳矿区及国有煤矿矿办小煤矿)基本上都是采用斜井开拓,矿井可采储量在20万吨以上、矿井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矿井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这类矿井由于开采较深的煤层,开采技术要求较高,开采难度也较大,投资也较大,因此矿井安全条件要求较高,否则容易发生瓦斯或透水等重大和特大事故。矿井必须有简易设计或合理的开采方案设计;必须具备双井筒,主井提升、副井通风人行和安装排水管道等;矿井采用抽出式负压通风;矿井投产时要形成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运输系统和提升系统;矿井生产和安全管理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将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测量上图,矿界清楚。必须执行原煤炭部制订的《小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生产必须符合煤炭行业技术经济政策;这类矿井要求在1999年年底前对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要求,整改完毕,领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否则予以关闭。
  (2)年产5千吨至3万吨,有一定可采储量,矿井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的矿井,不论采取小斜井或小竖井开拓,矿井必须达到“五消灭”标准。
  全区大部分产煤县(市)小煤矿,目前多数仍是独眼井开采。对这类小煤矿限期在1999年底以前改造好,有的能联合办矿的也可采取联合办矿,要求矿井必须具备两个能上下人的出口,必须具备通风机械设备,有瓦斯检验器、放炮器、矿灯、防爆开关等基本安全生产设施,达到“五消灭”标准,矿界清楚。这类矿井要求在1999年年底前领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否则予以关闭。
  (3)年产量在5千吨以下现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小煤矿,不论是小斜井或小竖井开采,由于矿点布置得很密。井下可采储量很少,矿井服务年限很短,而且绝大多数是采挖国有煤矿残留煤柱。如那龙矿区、东罗矿区、罗城矿区小煤矿。这类小煤矿如果具备一定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了安全生产措施,达到自治区四厅一委一会制定的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实施细则”第11条第(2)款要求的。允许其在
  1999年底前将其矿井范围内煤炭资源采完,然后一律关闭。今后各县(市)不再审批开办这类小煤矿。
  4.堵源截流,依法经营。把关井压产与整顿煤炭经营秩序有机结合起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非法、违法开采的煤炭产品进入煤炭市场,对收购经营非法、违法矿井的煤炭产品者,一经查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一条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建立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依法取消其煤炭销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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