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桂政办发〔1998〕155号)
煤炭行业整顿办矿秩序、关井压产工作是关系到煤炭行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合理开采,综合治理,实现煤炭产需基本平衡,提高煤炭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的重大问题。为了搞好这一工作,根据全国煤炭关井压产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我区煤炭生产基本情况
根据1997年末统计数据,全区34个产煤县(市)有各类煤矿2108处,煤炭产量1097.44万吨。其中自治区重点国有煤矿39处,产煤419.06万吨,占全区各类煤矿总数的1.85%和总产量的38.19%;县(市)属国有煤矿27处,产煤44.17万吨,占全区各类煤矿总数的l.28%和总产量的4.02%;国有煤矿矿办小煤矿101处.产煤80.00万吨,占全区各类煤矿总数的4.79%和总产量的7.29%;乡镇集体和个体小煤矿1941处,产煤554.21万吨,占全区各类煤矿总数的92.08%和总产量的50.50%。
在全区2108处煤矿中,有188处无采矿许可证,占矿井总数的8.92%。2048处无煤炭生产许可证(其中:乡镇煤矿1924处,国有煤矿矿办小煤矿99处,县(市)属国有煤矿25处)。
1997年全区煤炭生产事故死亡176人,其中乡镇煤矿死亡137人。占77.84%,百万吨死亡率达24.7。
由于各类小煤矿迅速发展,煤炭行业管理未完全理顺,管理技术力量不足,执法不力,加之群众办煤矿法制观念淡薄,导致部分地区、部分矿区矿点多,井型小,装备差,滥采乱挖,煤炭资源合理配置遭到破坏,各类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加上我区煤炭市场管理不统一,管理混乱.使违法、非法生产的煤炭进入煤炭市场,扰乱了煤炭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大部分国有煤矿处于生产下滑,企业效益差。职工生活十分困难的被动局面。因此,搞好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对合理开采煤炭资源,实现煤炭产需平衡,促进煤炭行业经济好转和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统一认识.坚定信心,毫不动摇地完成关井压产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目标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