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贸委、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实施封闭贷款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1998〕108号)
自治区经贸委、人民银行厂西区分行《关于实施封闭贷款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关于实施封闭贷款有关政策的意见
我区在贯彻落实中同人民银行、
国家经贸委《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银发[1997]38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265号)精神,对国有亏损工业企业中有产品、有销路、有效益的部分企业实施“封闭贷款”的过程中,企业、金融部门和经贸部门普遍反映:“封闭贷款”对扶持企业走出困境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封”而不“闭”的现象。其主要原因:
一是少部分企业违规操作,将“封闭贷款”挪用他用;一是由于企业债务纠纷,“封闭贷款”专户的资金被司法部门(特别是区外司法部门)查封,“封闭贷款”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为了加强对“封闭贷款”的管理,确保贷款安全、高效运行,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区经济建设的发展,自治区经贸委、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和各商业银行共同研究,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要在发放“封闭贷款”的商业银行设立专户,贷款银行要对封闭运行的企业派出专管信贷员。专管信贷员负责对封闭资金的全程进行跟踪,并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特别是监督企业将贷款回笼到发放“封闭贷款”的银行,要求封闭运行的资金往来必须经过专户结算。
二、对“封闭贷款”的使用,实行企业和专管信贷员“双签”制度,没有经过企业和专管信贷员双方签字的。不能动用“封闭贷款”专户的贷款资金。
三、封闭运行期间,一经发现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或将销货款转入其他帐户,贷款银行立即收回所发放的“封闭贷款”,按有关规定对挪用贷款行为进行处罚。经贸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追究该企业法人代表及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