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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桂政办发〔1998〕89号)


  今年以来,我区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至6月,全区共发生各类事故4602起,死亡1471人,受伤2924人,直接经济损失5721.9万元,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9 4%,8 8%,1.6%和29.1%。特别是进入5月中旬以来,各类重特大事故连续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严重损失。7月18日,天峨县境内红水河发生一起特大翻船事故,造成20人死亡、12人失踪,损失惨重。重特大事故的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我区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即将到来的自治区成立40周年大庆活动,造成直接影响。为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再视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对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特别要重视安全生产对自治区成立40周年大庆活动的影响。各级领导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在1997年提出的关于搞好安全生产的三点重要指示以及1998年关于搞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要研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预防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各地要根据当前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严峻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行业和部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注意加强对各类交通运输、车站、码头、渡口、矿山、建筑工地、易燃易爆场所的检查,检查中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矿山、车船营运及经营易燃易爆物品行业,一经发现其无证经营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要予以整顿,事故隐患严重的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对各类已经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耍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治消除,暂无法消除的,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各级劳动、交通、消防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国家监察的法定职责,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开展对各类重点行业和危险场所的日常监察工作,对不按标准要求整改事故隐患冒险生产的企业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要按照“二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对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坚依法从严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抓好安全检查工作,提出整改措施,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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