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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焦化钢铁电力水泥产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3、新建电源项目替代的关停机组容量作为衡量其可否纳入规划的重要指标。替代关停机组容量较多并能够妥善安置关停电厂职工的电源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

  4、产能置换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文件的形式报市经委,市经委报省经信委备案同意,并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进行产能置换。

  5、置换后的火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原则上不得建设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纯凝式燃煤机组,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高效脱硫除尘设施。

  四、水泥产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一)现状及产能置换的必要性

  从2007年至2010年,在淘汰落后、结构调整等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全市共淘汰水泥窑19座、水泥磨65台,产能589.43万吨。截止目前我市还有水泥企业(含熟料企业和水泥粉磨企业)52户,产能1790.8万吨,在建和拟建的水泥项目15个,产能245 1万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到2012年底,我市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还需淘汰水泥产能770.8万吨,涉及企业35户。但从我市水泥行业环境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角度看,目前水泥企业比较分散,产业集中度低,污染严重,环境治理困难,资源能源浪费严重,无法进行综合利用。因此,把有限的“小"水泥产能资源置换成“大”水泥,有助于我市水泥行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更有利于水泥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可置换的产能

  1、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和化验室合格证的企业的产能可计算为置换的产能。

  2、已获得有关部门核准的水泥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或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取消其建设资格,做为有效产能置换到有能力建设的企业。

  3、无生产许可证和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的企业项目、“关小上犬”项目、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国家产业政策发布后明令不准建设而违规审批建设的项目、环保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和企业等不能计算为置换产能。

  4、2011年至2012年列入淘汰计划可置换产为595万吨,其中:交城县345万吨,文水县为100万吨,汾阳市为60万吨,孝义市为30万吨,中阳县10万吨,柳林县为20万吨,石楼县为40万吨。2010年前已淘汰可置换的产能为1 36.2万吨。

  (三)产能置换的基本原则

  1、等量或超等量置换的原则。各县(市、区)在新上水泥项目必须执行l:1或更高比例产能置换,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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