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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1998〕24号)


  为了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推动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所有人拥有房屋产权唯一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按照建设部《关于制作 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 (建房[1997]178号)要求,从1998年起,我区采用全国统一格式的房屋权属证书(包括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并实行房屋权属证验证制度,验证时加贴验证标志。为了规范 房屋权属证书的管理,证书的印制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组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房屋权属汪书应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所)核实 并颁发。如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所)不是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并授权房地产管理局(所)具体承办;不设房 地产管理局(所)的地方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其他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已经颁发的一律无效,按规定 重新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证书的工本费由购房户负担,其他手续费由售房单位负担。
  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房屋产权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证件 :1.新建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或法人的有关证件、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批准文件(含两证一书)、土地使用权证、建 筑工程许可证、验收合格证:2.存量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的房产权属转移,当事人还须分别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契证、 买卖合同、交换合同、赠与合同、上级部门或法院文书等。
  (二)权属审核。房产权属登记部门对受理的登记申请,要进行权属审核,审核的内容:查阅档案、审查产权人提交的各种证 件,并核实房产现状及产权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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