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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各项基金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各项基金管理的通知
(桂政发〔1998〕9号)


  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各项基金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项基金的审批权集中在财政部。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无权设立基金。今后凡需要设立基金的,统一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二、各项基金要按照其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进行管理,凡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一律缴入财政金库。作为预算外管理的基金,统一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集中专户。各基金征收部门不得坐支、截留、瞒报。违者按违反则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和主要责任人责任。
  三、为了便于符理,并与中央有关规定相衔接,对以下基金进行合并或改名
  (一)合并的基金项目
  1.交通部门的“公路客运基金”、“公路货运基金”、“车辆交通基金”、“新增车辆基金”、“用地交通基金”,并入“公路建设基金”项目。
  2.电力部门的“电源建设基金”,并入“电力建设基金”项目。
  3.建材部门的“建材工业发展基金”并入“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
  (二)改名的基金项目
  1.交通部门的“航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漓江交通基金”,统一改名为“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2.交通部门的“港口基金”改名为“港口建设费”。
  3.交通部门的“桂平过闸基金”改名为“过闸费”。
  4.水电部门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改名为“农村电力建设基金”。
  四、各项基金进行合并或者改名后,其征收的标准、范围,以及使用、管理办法等仍按照原来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199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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