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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1998〕3号)


  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和运力客观凋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证道路客运事业持续地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客运经营权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招标投标工作。
  二、道路客运经营权通过招标投标实行有偿使用。招标投标采取公开竞投和议标的方式进行。
  三、运政机构组织招标投标,要制定招标投标方案。招标投标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即地区(市)、县(市)运政机构的招标方案由上一级运政机构审批,自治区运政机构的招标方案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招标方案经审批后,运政机构要向全社会公布新增客运车辆(含客运班车、出租汽车、旅游车)的数量(以下简称客运运力额度)。客运运力额度公布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再增加。确需增加的,要逐级上报,经自治区运政机构批准。投标者可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运政机构申请投标,并按照运政机构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运政机构对投标者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确定合格投标者,并发给投标通知书。合格投标者申请的车辆数量多于运政机构公布的客运运力额度的,采取公开竞投的方式确定道路客运经营权;等于或者少于运政机构公布的客运运力额度的,采取议标方式确定客运经营权。
  五、无论是公开竞投还是议标,运政机构都要根据不同的线路、经营利润预测、客运车辆投放量、客车实载率等运输市场情况编制竞投标底和议标标底,并报自治区运政机构批准后实施。标底每年可调整一次。
  六、采取公开竟投方式招标的,收到投标通知书的合格投标者,要按照投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运政机构缴纳投标押金。投标押金按照申请的经营标志牌数量计收;投标者可持投标押金缴讫凭证领取应价牌,并持应价牌参加竞投。经竟投中标者,要与运政机构当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缴纳的投标押金可冲抵标的费,多退少补。落标者缴纳的投标押金,运政机构要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一次性退还。运政机构要邀请公证机构对竞投的全过程进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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