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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十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加大投入,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实施迎接新市民工程和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归创业工程,促进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安居乐业。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同时,加强对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管,对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和备用金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

  (十九)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确保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依法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的投入,保障其向劳动者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建设,根据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和奖励。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村民委员会聘用的劳务输出联络员,要根据工作任务落实相应的补助经费。

  (二十)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劳动者处于就业或失业状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计算劳动工龄的凭证,免费向劳动者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二十一)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要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培训质量。要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监管,实行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定点培训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十二)继续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各地要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稳定一户。加强对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的指导和检查,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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